2018年12月23日 星期日

【記錄】騎士熄火牽車闖紅燈被開單 法院不採警政署函釋判撤銷

金害~~
一樣熄火牽車,有時有罪,有時沒罪,完全看法官自由選擇,
怪不得常聽人說"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騎士熄火牽車闖紅燈被開單 法院不採警政署函釋判撤銷
2018-12-16 12:53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540019


-----------------------------------------------------------------------------------------
丁姓男子騎車遇到紅燈,熄火下車牽車從斑馬線穿越馬路迴轉,接著再發動引擎騎車,全程被警員目擊,將他攔下並依據警政署函釋,認定這種行為就是「闖紅燈」,開出1800元罰單;丁不服申訴,交裁處仍依警政署函釋開罰,他不服提告。新北地院卻認為警政署的解釋並不可採,判決丁勝訴,撤銷罰單。

依據「警政署101年10月26日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號函釋」,機車駕駛人牽引機車進入人行道,並將車停放於機車停車格內,視同行人,並無違規;但若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為紅燈),下車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至對向」,則視同機車駕駛人,該行為屬於違規。

新北地院指出,函文內容依法不生拘束法院司法審查效力,而警政署函釋雖指同為「牽引機車」,何以一個「視同行人」而不違規,一個卻「視同機車駕駛人」而違規?函文中並沒有提出合理說明,因此所述見解,自非可採。

基層員警認為,深夜在路上看到酒後牽車的民眾,不少同事會依據警政署這個函釋,認定屬於「駕駛行為」,要求酒測;但也因此發生不少爭議,如果法院也不支持,日後執法可能要再保守一點。

判決指出,今年7月13日上午8時許,丁姓男子騎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往中和方向,騎到中山路口時,因遇到紅燈,他熄火下車,用牽車的方式從人行道穿越馬路迴轉;丁接著再發動引擎,準備要往新莊方向行駛,全程被轄區海山警分局海山派出所警員目擊,將他攔截,認定丁是「以牽行之方式停等紅燈時闖越紅燈」。

警員依據警政署函釋,認定丁的行為就是「闖紅燈」,開出1800元罰單;丁不服向新北市交通裁決處申訴,交裁處同樣依據函釋,認定他「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製作裁決書,記違規點數3點,丁因此向新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

丁主張機車熄火,站立車旁以牽引徒步行走的方式,等同行人性質,機車處於無動力狀態,且以人力方式牽引徒步行走,速度甚至比行人更為緩慢,應不致對任何行人產生或造成威脅,更不會引發危險之交通事故;員警將他攔停,堅稱他的行為就是闖紅燈,態度不耐,沒有給他聲明及辯解機會,直接開立罰單。

丁指出,如果以「人力」牽車都算是機車駕駛人,會導致各種荒謬結果如機車拋錨在路邊,只有持機車駕照者,才能以人力推移「駕駛」,否則視同無照駕駛;牽車上人行道停車,視同騎上人行道?

因此,「警政署101年10月26日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號函釋」,實屬不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體系規範意旨,望文自行生義解釋,謬無可採;函釋不僅違反憲法笫23條法律保留原則,更違反憲法第7 條規定平等原則。

交裁處出庭辯稱,依據警政署函釋,丁的行為就是闖紅燈,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立法意旨來看,闖紅燈除著眼於行為本身造成的危險性,自不容許駕駛人任意以遊走於法律許可邊緣方法規避本應遵守規則,否則不啻鼓勵其他用路人一同仿效,使用行人穿越道達成規避紅燈?如此交通秩序維護將無從達成。

法院認為,依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編纂「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解釋,所謂「駕駛」係指「操縱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復由其字義以觀,應兼指「駕馭」、「行駛」,是「駕駛汽車(包括機車)」自應指行為人處於操縱、控制由原動機提供動力之「汽車(包括機車)」而使其移動。

因此,如果「汽車(包括機車)」之移動並非來自原動機提供之動力,自不構成「駕駛汽車(包括機車)」之行為,則於此移動之過程,並不適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丁姓男子在移動機車時,並非來自機車引擎提供之動力,亦不構成「駕車闖紅燈」違規事實,判決撤銷罰單,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

〈北部〉酒後牽車 視同酒駕 2012-06-25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594423

記者蔡彰盛/專題報導

板橋一名男子酒後先把機車牽到路邊,等女友來載他,但牽車過程當中,被警方認為是酒駕而開單告發,他不服而聲明異議。板橋地院法官認為,用人力在路上牽車,就算駕駛機車,因而認定當事人酒後駕車,全案駁回。

當事人聲稱,當時他只是把機車從停車格牽出來約五、六公尺,停在白線內等人而已,因為拒絕酒測被罰六萬,還被吊銷駕照,三年內不能再考。

法官認為,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讓機車在路上走,就算是駕駛機車,進而判定當事人酒後駕車。

法界人士指出,機車不會殺人,是駕駛人騎車開車會撞死人,加上近來酒後駕車肇事案件層出不窮,政府不僅宣示持續強力取締酒駕,司法界更連量刑的輕重、保釋金多寡,都被各界連帶嚴格檢視。

因此,法界人士認為,即使是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等慢車,由酒醉者駕駛依然有其危險性,連酒後牽著機車走,都被法官視為酒駕,那麼授權院檢個案認定的酒後駕駛慢車,自然更可能被認為同屬酒後駕車,癮君子切勿以身試法。
-----------------------------------------------------------------------------------------
酒後牽車也算酒駕? 新北男拒酒測遭警方罰9萬
2018-11-11 22:08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609218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新北市有位林姓男子,在今年9月時於新店中興路一家薑母鴨店與友人聚餐,席間喝了不少酒;聚餐結束後,為了避免酒駕與違停害機車拖吊,便打算將機車牽到停車格停放,結果途中遭警方攔停,要求對他進行酒測;林男認為自己沒有「酒駕」,因此堅拒進行酒測,最後警方依拒絕酒測開罰9萬並扣下機車,讓林男非常不滿,氣得向警局投訴。

針對「酒後牽車也算酒駕」的爭議,新店警分局(見圖)表示,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判例」,用人力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也算駕駛行為的一種。(資料照)
綜合媒體報導,當時林男因不願酒駕,所以才與朋友想將沒有發動的機車,牽到機車格停放;但是途中遭警察攔下,警方發現林男滿身酒氣,當下便要求進行酒測,林男認為自己用「牽的」又不是「酒駕」,因此拒絕酒測要求,雙方僵持不下,最後林男還是遭警方開出9萬的拒測罰單。

林男不服,最後也向新店警分局投訴此事,另外向交裁所提出申訴;對此新店分局表示,根據「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所以警方依法開單,而林男提出的申訴要求,警方也將當時舉發員警攔查與舉發的情形交付交裁所,交由交裁處依權責裁處。

不過關於這起「爭議」,《蘋果日報》引述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的陳以敦律師表示,林男這個行為應該不算騎乘範疇內,只要向相關單位提出異議,應該就可撤銷。

他也指出,法院對這類型的判例,通常無罪比有罪的多,高院的判例也只是單方面少數的見解而已,這跟一般人的認知差太多。
___
keyword : 【知識】, 【記錄】, 【推薦】, 【新聞】,
本文link : https://taiwanv.blogspot.com/2018/12/blog-post_23.html
___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基於網路的公開分享原則,開放所有人留言批評,但因本人不是公務人員,沒有領18%,也不是專業的格主,所以不一定會回覆。
●下列情況一律刪除:廣告、言之無物純搶頭香、批評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