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時間 : 2016/01/12
記錄用餐時間 : 2016/01/12
預付卡過期6個月內,儲值餘額可以全數要回。
經過這麼多年門市人員應該都知道這些規定,但是萬一還是有一些訓練不足的,有這一篇記錄會比較方便。
最早的link為 " 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843 ",現在已經失效。因為"消保會"改組而失效,查到另一個網站。
台灣不公平不正義的人事物太多了。希望每個人都是V怪客。
內含許多事物的批評,不喜請勿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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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2日 星期二
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記錄]為何早年的公務員考試必須分省籍錄取?(Yahoo奇摩知識)
最後更新時間 : 2015/11/30
記錄用餐時間 : 2015/11/30
網路上看到一篇文章蠻有趣,順便記錄一下。
這也說明了為什麼外省人會比較挺國民黨,真是太照顧了。
●為何早年的公務員考試必須分省籍錄取? | Yahoo奇摩知識+ (2015/11/30紀錄)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321000010KK02358&p=公務員錄取各省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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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說明了為什麼外省人會比較挺國民黨,真是太照顧了。
●為何早年的公務員考試必須分省籍錄取? | Yahoo奇摩知識+ (2015/11/30紀錄)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321000010KK02358&p=公務員錄取各省配額
2015年7月11日 星期六
[新聞]騎「禁行機車」道被拍照舉發 這位騎士申訴成功(20150710 蘋果日報) (2015/7/12 記錄)
最後更新時間 : 2015/07/
記錄時間 : 2015/07/11
很多很多年前在中華路因公車併排停車佔用兩線道,只好騎上第三道的禁行機車道,結果被拍"特寫"罰單,完全沒有拍到公車,只好乖乖的繳罰單。
●【騎「禁行機車」道被拍照舉發 這位騎士申訴成功】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50710/645486/
●【更新】騎「禁行機車」道被拍照舉發 這位騎士申訴成功 | 即時新聞 | 20150710 | 蘋果日報( ) (2015/7/12 記錄)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50710/645486/
記錄時間 : 2015/07/11
很多很多年前在中華路因公車併排停車佔用兩線道,只好騎上第三道的禁行機車道,結果被拍"特寫"罰單,完全沒有拍到公車,只好乖乖的繳罰單。
●【騎「禁行機車」道被拍照舉發 這位騎士申訴成功】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50710/645486/
●【更新】騎「禁行機車」道被拍照舉發 這位騎士申訴成功 | 即時新聞 | 20150710 | 蘋果日報( ) (2015/7/12 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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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4日 星期六
罷免門檻(2015/02/14蔡正元罷免投票)
最後更新時間 : 2015/02/15
罷免門檻(2015/02/14蔡正元罷免投票)
最快的開票結果。
罷免投票16:00馬上就知道結果,根本不用等開票就知道結果。
不過,無論結果如何,選罷法的罷免門檻真的不合理,暫不討論第一階段、第二階段。
一般大選正常投票率也才六、七成,現在大部份都是兩黨競爭,現任者至少要過半,也就是支持率要三成以上才會當選。
因此只要現任者的支持者不去投票,投票率根本就不可能超過五成。
所以罷免門檻最多只能以當選時的投票率的一半為門檻才合理。或是贊成罷免票數超過當選票數,也許也是一種修改方向。
所以罷免門檻最多只能以當選時的投票率的一半為門檻才合理。或是贊成罷免票數超過當選票數,也許也是一種修改方向。
以目前的罷免門檻,就算是只剩9%的馬總統也不可能罷免成功,雖然總統的罷免是連第一階段的立法院都過不了。
贊成罷免76,737票
反對罷免 2,196票
得票率高達97.2%
反對罷免 2,196票
得票率高達97.2%
中華民國史上第一次的"罷免投票"就這樣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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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 : 【政治】, 【新聞】, 【法律】, 【記錄】, 蔡正元, 蔡正元, 祭止兀, 「割闌尾」失敗, 立委,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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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新聞]郭冠英復職一月 下周滿65歲可退休 月領8萬(Yahoo奇摩新聞 東森新聞 – 2014年4月16日)
這是法律有問題,還是人有問題,還是只是一場騙局。
被新聞局以「蓄意欺瞞、言行不檢、嚴重損害政府及公務人員聲譽」為由免職,竟然可以在近65歲
2013年5月28日 星期二
[新聞]檢方烏龍 921震災冤魂千古恨(作者: 林偉信、楊樹煌、簡光義╱綜合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5月28日 )
[新聞]檢方烏龍 921震災冤魂千古恨(作者: 林偉信、楊樹煌、簡光義╱綜合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5月28日 )
這樣失職的檢察官是否應該要降職or開除。
我覺的這位吳父也太不負責任,要死也要等到盯到法律程序結束。
本文link : http://taiwanv.blogspot.com/2013/06/921-2013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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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家屬:我國司法已死
受害家屬吳清敏的表弟昨日說,除了「痛心」及「我國司法已死」,升斗小民還能說什麼?再說也多餘。他表示,表哥近年來為了謀生,遷至雲林縣居住;表哥早對司法死心,因歷經長期訴訟,已不對司法懷抱任何希望。
六十一歲的林勝吉是新工營造負責人,記者昨到其戶籍地,保全員說,沒看過林,只曾收過寄給林的信件,但都是退件。
屋倒壓死婦人 建商落跑
林勝吉在七十六年間於台中霧峰興建兩層一棟共十九戶的「霧峰別墅住宅」,為逃避責任,他將公司業務員陳聖哲登記為公司負責人,自己躲在幕後操控。
八十八年九月廿一日凌晨一點,發生大地震,「霧峰別墅住宅」因施工缺失,建物樑柱變形瞬間倒塌,吳清敏的母親吳蔡美智遭隔戶牆壓死。
當年九十年三月廿六日,吳父因無法承受妻子離世的打擊自殺,臨死前還交代吳要為其伸張正義,討回公道。
檢草率結案 超過追訴期
案發後,檢方傳訊新工公司登記名義人陳聖哲,雖然陳矢口否認是真正的老闆,並佐以其他員工的證詞為證,但檢察官仍草率結案,將陳依過失致死罪起訴,直到九十五年法院將陳判決無罪確定,檢方才驚覺出錯,立即分案重新偵辦。
台中地檢署九十六年五月一日改將新工營造實際負責人林勝吉列為被告,依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然林已逃逸,法院只能發布通緝,全案於法院懸置,在檢察官也沒有積極作為的情況下,去年九月因完成時效,台中地院作出免訴判決。
禍首永無刑責 甚至免賠
死者家屬吳清敏不能接受害父母雙亡的建商林勝吉,在從未出庭的情況下,非但逃過刑責,也不用賠償六百多萬元的民事求償,他認為法院判決是變相鼓勵犯罪;為替父母討回公道,獲得建商的道歉與賠償,告慰其在天之靈,他請求檢方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合議庭感性地說,可以理解吳男基於情感因素,無法接受追訴權時效完成的事實,但法律規定的時效,是為了避免讓案件永遠陷於不確定狀況,廿七日仍判決免訴定讞。
這樣失職的檢察官是否應該要降職or開除。
我覺的這位吳父也太不負責任,要死也要等到盯到法律程序結束。
本文link : http://taiwanv.blogspot.com/2013/06/921-2013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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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烏龍 921震災冤魂千古恨
作者: 林偉信、楊樹煌、簡光義╱綜合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5月28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林偉信、楊樹煌、簡光義╱綜合報導】
十四年前的九二一大地震,台中「霧峰別墅」倒塌,壓死吳清敏的母親,吳父因無法承受喪妻之痛,服毒自殺,臨死前要求吳伸張正義,但檢方搞烏龍,讓新工營造實際負責人林勝吉落跑,因逾追訴期,最高法院昨判決免訴定讞,林從此逍遙法外。受害家屬:我國司法已死
受害家屬吳清敏的表弟昨日說,除了「痛心」及「我國司法已死」,升斗小民還能說什麼?再說也多餘。他表示,表哥近年來為了謀生,遷至雲林縣居住;表哥早對司法死心,因歷經長期訴訟,已不對司法懷抱任何希望。
六十一歲的林勝吉是新工營造負責人,記者昨到其戶籍地,保全員說,沒看過林,只曾收過寄給林的信件,但都是退件。
屋倒壓死婦人 建商落跑
林勝吉在七十六年間於台中霧峰興建兩層一棟共十九戶的「霧峰別墅住宅」,為逃避責任,他將公司業務員陳聖哲登記為公司負責人,自己躲在幕後操控。
八十八年九月廿一日凌晨一點,發生大地震,「霧峰別墅住宅」因施工缺失,建物樑柱變形瞬間倒塌,吳清敏的母親吳蔡美智遭隔戶牆壓死。
當年九十年三月廿六日,吳父因無法承受妻子離世的打擊自殺,臨死前還交代吳要為其伸張正義,討回公道。
檢草率結案 超過追訴期
案發後,檢方傳訊新工公司登記名義人陳聖哲,雖然陳矢口否認是真正的老闆,並佐以其他員工的證詞為證,但檢察官仍草率結案,將陳依過失致死罪起訴,直到九十五年法院將陳判決無罪確定,檢方才驚覺出錯,立即分案重新偵辦。
台中地檢署九十六年五月一日改將新工營造實際負責人林勝吉列為被告,依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然林已逃逸,法院只能發布通緝,全案於法院懸置,在檢察官也沒有積極作為的情況下,去年九月因完成時效,台中地院作出免訴判決。
禍首永無刑責 甚至免賠
死者家屬吳清敏不能接受害父母雙亡的建商林勝吉,在從未出庭的情況下,非但逃過刑責,也不用賠償六百多萬元的民事求償,他認為法院判決是變相鼓勵犯罪;為替父母討回公道,獲得建商的道歉與賠償,告慰其在天之靈,他請求檢方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合議庭感性地說,可以理解吳男基於情感因素,無法接受追訴權時效完成的事實,但法律規定的時效,是為了避免讓案件永遠陷於不確定狀況,廿七日仍判決免訴定讞。
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
[新聞]砍勞工刀刀見骨 削軍公教步步退縮(自由時報 – 2013年5月7日)
好慘! 金害!
[新聞]砍勞工刀刀見骨 削軍公教步步退縮(自由時報 – 2013年5月7日)
http://tw.news.yahoo.com/砍勞工刀刀見骨-削軍公教步步退縮-221048124.html
"勞工的「天花板」距離公務員的「樓地板」,還好遠好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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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砍勞工刀刀見骨 削軍公教步步退縮(自由時報 – 2013年5月7日)
記者王貝林/特稿
軍、公、教、勞四大年金制度改革方案相繼出爐,比較一月底行政、考試兩院的規畫方案,砍勞工退休所得的部分,依然「壯士斷腕」、刀刀見骨,但削軍公教退休所得部分,卻處處「捉襟見肘」、不斷退縮,與馬英九總統聲稱改革要拉近不同職業別差距的說法,完全背道而馳。與馬稱要拉近職業別 背道而馳
以公務員退休所得最重要的退撫部分為例,若因改革而領不到三萬二千多元,新制保障至少可領取此一下限金額;但勞工退休所得最重要的勞保,最多甚至根本還領不到二萬元,勞工的「天花板」距離公務員的「樓地板」,還好遠好遠。
一月底行政、考試兩院敲鑼打鼓公布改革規畫方案後,軍、公、教、勞的反應都是哀鴻遍野,行政、考試兩院接著開始辦理第二階段座談,聽取各方意見。
沒多久,考試院方面就陸續釋放改革條件退縮的訊息,一直到四月十一日公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定調,結果不但十八%及退休金平均俸額計算基準的改革時間往後延一年,以避開下次總統大選,退撫基金提撥分擔率也由五十%降為四十%,遺族月撫慰金也從不發改為發月退金三分之一,改革過渡期間的現職公務員、未來新進公務員,還有其他新增保障,費率也只剩六至十二%。
反觀勞工,儘管平均投保薪資計算標準從十五年減為十二年,費率上限也調降一%,但影響都極為有限;真正影響勞工退休所得最鉅的四萬三千九百元投保上限文風不動,還從原先對勞工都很不利的甲、乙兩案中,以「上帝恩典」般的姿態,選出對勞工「較有利」的乙案,事實上卻是從二個爛蘋果中硬挑一個。
乍看之下,改革後軍公教少了數千元至一萬多元,勞工只少了數百元到一千餘元,似乎已「拉近」彼此的差距;事實卻是,吃滿漢大餐的只是少吃了一碗魚翅,吃榨菜肉絲麵的卻連肉絲都沒得撈,鞏固如此的顛倒世界還侈言改革,夫復何言!
2013年5月2日 星期四
[新聞]判決書花26頁為林益世「去汙」(中時電子報 – 2013年5月1日)
[新聞]判決書花26頁為林益世「去汙」(中時電子報 – 2013年5月1日)
http://tw.news.yahoo.com/判決書花26頁為林益世-去汙-213011682.html
這些法官歷史會記上一筆的。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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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花26頁為林益世「去汙」
作者: 王己由╱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5月1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林益世貪汙案中最關鍵的「實質影響力說」,合議庭在一百六十二頁的判決書中,用了超過十分之一的篇幅、近廿六頁內容闡述相關見解,交代為什麼林益世收賄行為,與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無關。審判長吳秋宏宣判後接受媒體訪談時說,他不諱言如此見解,可能和大眾期待有落差。但「不能為符合國民法律感情,滿足大眾的期望,也不能因為法律外的原因、壓力,就認定屬於職務行為。」
非職務行為範圍 不能論處貪汙
吳秋宏指出,合議庭討論後的見解,就是認定公務員所做的行為,不論自己直接還是透過他人間接行事,只要與公務性質無關,就不是職務行為範圍,就不能以貪汙罪處罰。
判決提到,扁在龍潭案中,以總統地位強勢介入裁示,採行科管局長李界木的「先租後購」方案。這是基於總統地位實質上影響力所造成的結果,和職務具有關聯性,屬於職務上行為範圍內。
林益世以立委職權行為協助地勇公司取得爐下渣、轉爐石契約,收受陳啟祥六千三百萬元部分,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賄才成罪。假如收受款項的對價行為,並不是自己作為公務員的職務上行為,縱有收錢事實,也不是貪汙罪可以處罰。
中鋼是民營公司 林施壓沒違法
合議庭認為,林益世任立委的請託或施壓對象,都是針對當時中鋼總經理鄒若齊、中聯董事長翁朝棟,中鋼和中聯都是民營公司。縱使官股占多數股權,本質上仍為民營公司,並非政府機關,鄒、翁也非公務員。
林對中鋼、中聯經營階層請託或施壓,和其身為立委的法定職務行為、職務密接關聯行為行使,並沒有關係。
且協助陳啟祥地勇公司取得和中聯締結三分之一轉爐石承購權契約利益,並不是有形財物,不能以刑度較重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處罰。
八千三百萬賄賂 林沒逼陳啟祥
至於林益世以行政院祕書長職務,向陳啟祥要求八千三百萬元賄賂。合議庭認為,並沒有證據顯示林有利用立委或祕書長職務行為,向任何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請託、施壓,與林益世身為祕書長職務行為無關。
依錄音光碟等相關證據,八千三百萬,並非林益世為證明有足夠權勢與實力,脅迫陳啟祥支付,數額也是陳提出,不能以此作為不利認定,林益世行為不構成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
■ 新聞專輯/林益世一審判7年4個月
2012年12月23日 星期日
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平均月投保薪資的修改時間
●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中的"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增加"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應該是在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民國97年05月14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N0050001
第 19 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
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
月投保薪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為日
給付額。但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休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
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
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
失蹤時,自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
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
之前一日或依法宣告死亡之前一日止。
失蹤滿一年或依準宣告死亡者,得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http://www.bli.gov.tw/sub.aspx?a=hWz0%2bKDqzv4%3d)
有修改到第19條的時間只有"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 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二、 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第二項保險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得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因此可以合理猜測,第19條中的"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增加
"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應該是在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本文link : http://taiwanv.blogspot.com/2012/12/19.html
keyword : 勞保年金, 勞退年金, 平均月投保薪資, 法規,
相關文章:
●看問題/勞工自己救勞保?政府「信賴保護」不該大小眼!(NOWnews 2012/10/18)
http://www.nownews.com/2012/10/18/301-2864336.htm
●[新聞]觀察站╱看看軍公教 想想「勞保崩世代」作者: 記者 湯雅雯、薛荷玉 |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10月18日(2012/10/18)
http://tw.news.yahoo.com/觀察站-看看軍公教-想想-勞保崩世代-184800193.html
●勞保退休金工作40年所得替代率也只有62% (2012/12/11)
http://taiwanv.blogspot.com/2012/12/4062.html
●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平均月投保薪資的修改時間 (2012/12/23)
http://taiwanv.blogspot.com/2012/12/19.html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民國97年05月14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N0050001
第 19 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
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
月投保薪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為日
給付額。但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休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
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
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
失蹤時,自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
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
之前一日或依法宣告死亡之前一日止。
失蹤滿一年或依準宣告死亡者,得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http://www.bli.gov.tw/sub.aspx?a=hWz0%2bKDqzv4%3d)
有修改到第19條的時間只有"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第十九條 |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 |
一、 | 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
二、 | 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 |
第二項保險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得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
第十九條 |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 |
一、 | 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
二、 | 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 |
第二項保險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得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
第十九條 |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 |
一、 | 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
二、 | 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 |
第二項保險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得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 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二、 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第二項保險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得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因此可以合理猜測,第19條中的"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增加
"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應該是在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本文link : http://taiwanv.blogspot.com/2012/12/19.html
keyword : 勞保年金, 勞退年金, 平均月投保薪資, 法規,
相關文章:
●看問題/勞工自己救勞保?政府「信賴保護」不該大小眼!(NOWnews 2012/10/18)
http://www.nownews.com/2012/10/18/301-2864336.htm
●[新聞]觀察站╱看看軍公教 想想「勞保崩世代」作者: 記者 湯雅雯、薛荷玉 |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10月18日(2012/10/18)
http://tw.news.yahoo.com/觀察站-看看軍公教-想想-勞保崩世代-184800193.html
●勞保退休金工作40年所得替代率也只有62% (2012/12/11)
http://taiwanv.blogspot.com/2012/12/4062.html
●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平均月投保薪資的修改時間 (2012/12/23)
http://taiwanv.blogspot.com/2012/12/19.html
2012年10月27日 星期六
王如玄堅辭的原因
王如玄辭官當天新聞出來時,就在懷疑仙女為什麼會為了一顆魯蛋而辭官?
過了兩天才知道,原來仙女是為了"外勞薪資脫鉤",是為了沒有辦法保障外勞基本工資而堅辭。
如果是為了本勞的話,可以直接拉高就業安定費。如果怕企業主因外勞的低薪而降低本勞的聘任,就用就業安定費讓企業主付出本勞相同的薪水,如果有本勞因為工作被外勞搶走,就用就業安定基金來救。
●發離職感言信 王如玄堅持本外勞薪資不脫鉤(自由時報 – 2012年9月27日)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700849&type=%E6%94%BF%E6%B2%BB
●基本工資// 月薪2條件調漲 王如玄辭官(自由時報 – 2012年9月27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sep/27/today-t1.htm
●二「薪」結不讓步 王如玄堅辭(自由時報 – 2012年9月28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sep/28/today-e4.htm
●反本外勞薪資脫鉤 槓政院 王如玄連登廣告(中時電子報 – 2012年9月28日)
過了兩天才知道,原來仙女是為了"外勞薪資脫鉤",是為了沒有辦法保障外勞基本工資而堅辭。
如果是為了本勞的話,可以直接拉高就業安定費。如果怕企業主因外勞的低薪而降低本勞的聘任,就用就業安定費讓企業主付出本勞相同的薪水,如果有本勞因為工作被外勞搶走,就用就業安定基金來救。
本文link : http://taiwanv.blogspot.com/2012/10/blog-post_5620.html
keyword : 就業安定基金, 基本工資, 一八七八○元, 18780元, 王如玄, 辭官, 請辭, 本勞, 外勞, 勞工, 勞委會主委, 勞工委員會, 主委,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700849&type=%E6%94%BF%E6%B2%BB
●基本工資// 月薪2條件調漲 王如玄辭官(自由時報 – 2012年9月27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sep/27/today-t1.htm
●二「薪」結不讓步 王如玄堅辭(自由時報 – 2012年9月28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sep/28/today-e4.htm
●反本外勞薪資脫鉤 槓政院 王如玄連登廣告(中時電子報 – 2012年9月28日)
2012年9月13日 星期四
[新聞]捐錢換緩起訴 淪白領犯罪巧門(民視 2012/9/7)
●捐錢換緩起訴 淪白領犯罪巧門(民視 2012/9/7)
http://news.ftv.com.tw/NewsContent.aspx?sno=2012906S06M1&ntype=class
"台灣法律根本就是有錢沒事、無錢坐牢。"
"期滿後等於不起訴,也不會有前科,更不用關,避免有錢就免刑的觀感,法務部該思考改善。"
Link : http://taiwanv.blogspot.com/2012/09/201297.html
===============
捐錢換緩起訴 淪白領犯罪巧門2012/9/6 17:54
英業達創辦人葉國一,因為以人頭戶低價收購士林官邸重劃區22戶拆遷戶,被控炒房,為了免除牢獄之災,同意拿錢換自由,22戶房子無條件還給北市府,再付近5千萬緩起訴金,總共算下來,等於用10億換得緩起訴2年,日前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在國安密帳案中,代轉密帳,捐了1千萬,緩起訴1年,有人批評,台灣法律根本就是有錢沒事、無錢坐牢。
去年3月,葉國一還大動作,澄清絕無炒房,隨著檢調偵辦炒房案,認為涉嫌詐欺,葉國一態度跟著轉變,檢調追了4個月,發現葉國一用妻子名義,收購士林官邸附近25戶拆遷戶,說要蓋組厝,卻又轉讓給人頭,取得專案住宅,再以每坪18.5萬的低價,用兒子名下銓誠投資名義,買回房屋。
葉國一一手主導假買賣,只有3戶合法,其他22戶,以一坪60萬元價格計算,市價6億元,葉國一為了避免被關,同意捐出22戶房屋,稅費自行負擔,繳交4800萬處分金,歸還1千多萬房屋津貼,總計10億,換得緩起訴2年。
想靠炒房賺錢,差點惹上牢獄之災,葉國一10億換免刑,同樣拿錢換免刑的還有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涉入國安密帳,代轉2億3千萬到台綜院,捐了1千萬換得緩起訴一年。
林峰正覺得緩起訴,似乎淪為白領犯罪免關巧門,有錢就免刑,因為現行緩起訴,只要不是犯下殺人,強盜,可判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3年以上的重罪,檢察官都可以斟酌,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條件,給予1到3年的緩起訴,期滿後等於不起訴,也不會有前科,更不用關,避免有錢就免刑的觀感,法務部該思考改善。
http://news.ftv.com.tw/NewsContent.aspx?sno=2012906S06M1&ntype=class
"台灣法律根本就是有錢沒事、無錢坐牢。"
"期滿後等於不起訴,也不會有前科,更不用關,避免有錢就免刑的觀感,法務部該思考改善。"
Link : http://taiwanv.blogspot.com/2012/09/201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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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錢換緩起訴 淪白領犯罪巧門2012/9/6 17:54
英業達創辦人葉國一,因為以人頭戶低價收購士林官邸重劃區22戶拆遷戶,被控炒房,為了免除牢獄之災,同意拿錢換自由,22戶房子無條件還給北市府,再付近5千萬緩起訴金,總共算下來,等於用10億換得緩起訴2年,日前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在國安密帳案中,代轉密帳,捐了1千萬,緩起訴1年,有人批評,台灣法律根本就是有錢沒事、無錢坐牢。
去年3月,葉國一還大動作,澄清絕無炒房,隨著檢調偵辦炒房案,認為涉嫌詐欺,葉國一態度跟著轉變,檢調追了4個月,發現葉國一用妻子名義,收購士林官邸附近25戶拆遷戶,說要蓋組厝,卻又轉讓給人頭,取得專案住宅,再以每坪18.5萬的低價,用兒子名下銓誠投資名義,買回房屋。
葉國一一手主導假買賣,只有3戶合法,其他22戶,以一坪60萬元價格計算,市價6億元,葉國一為了避免被關,同意捐出22戶房屋,稅費自行負擔,繳交4800萬處分金,歸還1千多萬房屋津貼,總計10億,換得緩起訴2年。
想靠炒房賺錢,差點惹上牢獄之災,葉國一10億換免刑,同樣拿錢換免刑的還有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涉入國安密帳,代轉2億3千萬到台綜院,捐了1千萬換得緩起訴一年。
林峰正覺得緩起訴,似乎淪為白領犯罪免關巧門,有錢就免刑,因為現行緩起訴,只要不是犯下殺人,強盜,可判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3年以上的重罪,檢察官都可以斟酌,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條件,給予1到3年的緩起訴,期滿後等於不起訴,也不會有前科,更不用關,避免有錢就免刑的觀感,法務部該思考改善。
2012年4月11日 星期三
[新聞]汽燃費擬隨油徵收 每公升4.6元(自由時報 2012/04/11)
贊成! 支持汽燃費擬隨油徵收!
終於了解為什麼政府不想汽燃費擬隨油徵收,因為不想努力做事解決問題,還想要好收入。
和正常人期望的工作一樣"錢多、事少、離家近",只是一般人的期望只是夢想,可是政府的夢想就是法令。
這"五大課題"根本就是公務人員該解決的問題,怎麼可以拿這個來當藉口理由。
另外一個原因就是汽油加上汽燃費,以後中油要漲價可能就不太方便拿國際油價排行出來當擋箭牌了。不過可能到時還是會拿出來只不過其他國家是含稅價,我們是未稅價。
"交部估計 逾半車主支出變多",這句話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就是近半的車主支出變少了。為什麼交通部不平衡的提供說明,這樣可以鼓勵國民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節能減碳。
為什麼政府要漲油價時就說"讓用油少的人補貼用油多的",現在這種齊頭式平等,不管人民省了多少油都要繳一樣的稅金。 完全不公平。
本文link : http://taiwanv.blogspot.com/2012/04/46-20120411.html
●後遺症不少 大眾運輸業負擔增加(作者: 葉芷妘╱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4月11日 上午5:30)
●汽燃費擬隨油徵收 每公升4.6元(自由時報 2012年4月11日 上午4:3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pr/11/today-t2.htm
●超收汽燃費十一億 交通部:一個月內開始退費(中廣新聞網 – 2012年4月9日 上午11:23)
當公務員真好,用費用考慮收入。完全不用考慮費用是否有浪費的地方,是否有改善的空間。
●首度回應油電漲馬英九:轉大人陣痛期 | 即時新聞 | 20120407 | 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20407/117506/applesearch/
終於了解為什麼政府不想汽燃費擬隨油徵收,因為不想努力做事解決問題,還想要好收入。
和正常人期望的工作一樣"錢多、事少、離家近",只是一般人的期望只是夢想,可是政府的夢想就是法令。
這"五大課題"根本就是公務人員該解決的問題,怎麼可以拿這個來當
另外一個原因就是汽油加上汽燃費,以後中油要漲價可能就不太方便拿國際油價排行出來當擋箭牌了。不過可能到時還是會拿出來只不過其他國家是含稅價,我們是未稅價。
"交部估計 逾半車主支出變多",這句話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就是近半的車主支出變少了。為什麼交通部不平衡的提供說明,這樣可以鼓勵國民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節能減碳。
為什麼政府要漲油價時就說"讓用油少的人補貼用油多的",現在這種齊頭式平等,不管人民省了多少油都要繳一樣的稅金。 完全不公平。
本文link : http://taiwanv.blogspot.com/2012/04/46-20120411.html
●後遺症不少 大眾運輸業負擔增加(作者: 葉芷妘╱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4月11日 上午5:30)
●汽燃費擬隨油徵收 每公升4.6元(自由時報 2012年4月11日 上午4:3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pr/11/today-t2.htm
"陳彥伯強調,政府曾於一九六一年短暫實施隨油徵收,卻因地下油行猖獗,徵集額度僅達六成五,因而廢止,未來要先解決「確保道路養護經費來源」、「避免農漁用油流用」、「公共運輸補貼」、「防範地下油行」與「加油站能否配合徵收」等五大課題,避免重蹈覆轍。"
●超收汽燃費十一億 交通部:一個月內開始退費(中廣新聞網 – 2012年4月9日 上午11:23)
"因為一個人工計算疏失,竟讓交通部超收十一億多台幣的汽燃費長達二十九年,路政司長陳彥伯上午指出,因計算錯誤,從民國七十二年起共有三項超收、一項短收,超收的包括一千八百零一到二千四百CC的自用汽、柴油車,以及六千六百零一到七千二百CC的柴油營業用貨車,合計超收十一點八億台幣"●汽燃費隨油徵 交部2案傷腦筋(作者: 【記者張聖奕╱台北報導】 | 台灣新生報 – 2012年4月11日 上午12:02)
當公務員真好,用費用考慮收入。完全不用考慮費用是否有浪費的地方,是否有改善的空間。
●首度回應油電漲馬英九:轉大人陣痛期 | 即時新聞 | 20120407 | 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20407/117506/applesearch/
"是「讓不用油的人補貼用油的;讓用油少的人補貼用油多的;油用得越多,補貼越多」,違反公平正義原則。"
2012年2月14日 星期二
平均13年假釋 無期徒刑如虛設 (中央社)
您知道嗎?
現在大部份的無期徒刑的犯人都可以在入獄10年後就假釋出獄!
而且這10年還包括收押期間。
雖然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新法已經提高到25年,但是大部份的犯人都可以適用10年。
待續...
●平均13年假釋 無期徒刑如虛設 (中央社)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04/5/28nau.html
http://www.epochtimes.com/b5/10/7/4/n2956874.htm
因為中央社的官網已經找不到這篇文章,只好附上Yahoo及大紀元的網址。
如果又不見了,請自行用Google吧!
●連續殺夫殺情人 潘明秀假釋出獄 不滿夫酗酒家暴 偕情夫狠殺夫 偕新歡殺舊愛 辣手殺情夫毀屍 狠心黑寡婦奪兩命 判無期關16年 - 台視新聞 2012/1/13
http://www.ttv.com.tw/101/01/1010113/10101134932201I.htm
標籤 : 【新聞】, 【法律】, 【真相】
本文Link: http://taiwanv.blogspot.com/2012/02/13.html
====================
10多年前有黑寡婦稱號的潘明秀,不滿丈夫酗酒又長期家暴,夥同情夫殺死丈夫再潑強酸毀屍,後來又夥同別的新歡殺害舊愛,當時這起謀殺親夫、再殺情夫的案件,震驚全台灣社會,後來改判無期徒刑的潘明秀,在監獄度過漫長16年後,已在年前假釋出獄。
目前她計畫申請賣彩券,迎接新生。
烏黑長髮,一臉清秀,民國84年,患有小兒麻痺的潘明秀,遭到警方逮捕,她犯下了震驚台灣社會的毀屍殺人案,警方在北市外雙溪,找到潘明秀男友徐志忠遺體,下體遭到鹽酸腐蝕,棄屍山區。
警方問她為何殺人,又供出案外案,原來死者徐志忠曾經協助潘明秀殺掉老公周儉,潘明秀接著又劈腿有婦之夫鄭金連,徐志忠不滿拿著強酸潑灑鄭金連太太,一氣之下潘明秀夥同弟弟連手殺害徐志忠。
一個是丈夫,一個是情夫,兩人都死在潘明秀手裡,台灣電視劇形容她是黑寡婦,案件審理到更一審,改判她無期徒刑,坐牢了16年,潘明秀出獄了。
家住北投的潘明秀一個月得回士林地檢署報到兩次,重返社會的她,努力重新生活,有意思申請彩券行營業,能不能洗刷黑寡婦污名,
現在大部份的無期徒刑的犯人都可以在入獄10年後就假釋出獄!
而且這10年還包括收押期間。
雖然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新法已經提高到25年,但是大部份的犯人都可以適用10年。
待續...
●平均13年假釋 無期徒刑如虛設 (中央社)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04/5/28nau.html
http://www.epochtimes.com/b5/10/7/4/n2956874.htm
因為中央社的官網已經找不到這篇文章,只好附上Yahoo及大紀元的網址。
如果又不見了,請自行用Google吧!
●連續殺夫殺情人 潘明秀假釋出獄 不滿夫酗酒家暴 偕情夫狠殺夫 偕新歡殺舊愛 辣手殺情夫毀屍 狠心黑寡婦奪兩命 判無期關16年 - 台視新聞 2012/1/13
http://www.ttv.com.tw/101/01/1010113/10101134932201I.htm
標籤 : 【新聞】, 【法律】, 【真相】
本文Link: http://taiwanv.blogspot.com/2012/0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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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年前有黑寡婦稱號的潘明秀,不滿丈夫酗酒又長期家暴,夥同情夫殺死丈夫再潑強酸毀屍,後來又夥同別的新歡殺害舊愛,當時這起謀殺親夫、再殺情夫的案件,震驚全台灣社會,後來改判無期徒刑的潘明秀,在監獄度過漫長16年後,已在年前假釋出獄。
目前她計畫申請賣彩券,迎接新生。
警方問她為何殺人,又供出案外案,原來死者徐志忠曾經協助潘明秀殺掉老公周儉,潘明秀接著又劈腿有婦之夫鄭金連,徐志忠不滿拿著強酸潑灑鄭金連太太,一氣之下潘明秀夥同弟弟連手殺害徐志忠。
一個是丈夫,一個是情夫,兩人都死在潘明秀手裡,台灣電視劇形容她是黑寡婦,案件審理到更一審,改判她無期徒刑,坐牢了16年,潘明秀出獄了。
2012年1月18日 星期三
史上最唬爛的社福經費在此 (大腳丫的戲劇天空部落格 2011/09/06)
●史上最唬爛的社福經費在此 (大腳丫的戲劇天空部落格 2011/09/06)
http://tw.myblog.yahoo.com/bigfeet8888/article?mid=17829&sc=1
這篇蠻有意思的,請自行點閱。
●社福預算 大幅補貼馬市長勞健保欠費(自由電子報 2011/09/06)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sep/6/today-fo1.htm
今年(2012年)所增加的「社福預算」其中93%都是用於「社會保險支出」,而且其中幫馬市長還的錢就佔1/3。
關鍵字 : 【政治】, 【新聞】, 【法律】, 【真相】, 【自由時報】,
本文Link : http://taiwanv.blogspot.com/2012/01/20110906.html
=====新聞原文錄自"自由時報 "=======
社福預算 大幅補貼馬市長勞健保欠費 2011/09/06
〔記者李宇欣、顏若瑾、王貝林/台北報導〕立法院民進黨團昨批評馬政府明年度社會福利預算,沒有用在弱勢族群上,而是大幅補貼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積欠的勞健保費等支出,馬竟還有臉吹噓社福預算「史上最高」,根本就是「吹很大,攏係假!」
號稱史上最高 多數沒用在弱勢
國民黨團邀請主計處、內政部官員出席記者會指出,馬政府四年社福支出較扁政府前四年多二八二七億元;內政部推動補助托育費用等社福支出,所有經費編列對全國國民一視同仁,沒有獨厚任何族群的問題。
民進黨團幹事長蔡煌瑯召開記者會痛批,明年增加三百八十八.八三億元的「社福預算」,其中用在「社會保險支出」就高達三百六十二.一一億元,但是這些錢都補助在:一、支應國保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不足;二、補充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三、補助直轄市勞健保欠費;四、勞健保政府負擔改由中央負擔;五、政府應負擔健保費,社福支出都被這些錢吃掉了。
民進黨立委葉宜津質疑,明年社福預算真正用在社會福利只有二十九億元補貼零到二歲育兒津貼,其餘都補助在政府積欠的勞健保費上,甚至農委會明年度編列補助台北花博兩億多元,卻大砍老農津貼預算十六.五三億元,且「社會救助支出」也被減少六.八四億元,這「到底是哪門子的社會福利預算」。
民進黨團指出,補助直轄市勞健保欠費一○五.五億元,主要是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時北市欠繳勞健保費,馬當總統後推動修法,讓地方政府不必再負擔勞健保費,直轄市欠費也由中央編預算補助。
其中勞保補助北市三十五.六六億元,補助高市十.○八億元;健保補助北市五十五.二三億元,補助高市四.四七億元,合計勞健保費共補助北市九十.八九億元,補助高市十四.五五億元。
http://tw.myblog.yahoo.com/bigfeet8888/article?mid=17829&sc=1
這篇蠻有意思的,請自行點閱。
●社福預算 大幅補貼馬市長勞健保欠費(自由電子報 2011/09/06)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sep/6/today-fo1.htm
今年(2012年)所增加的「社福預算」其中93%都是用於「社會保險支出」,而且其中幫馬市長還的錢就佔1/3。
關鍵字 : 【政治】, 【新聞】, 【法律】, 【真相】, 【自由時報】,
本文Link : http://taiwanv.blogspot.com/2012/01/20110906.html
=====新聞原文錄自"自由時報 "=======
社福預算 大幅補貼馬市長勞健保欠費 2011/09/06
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蔡煌瑯(左)與立委葉宜津(右)昨天召開記者會,抨擊馬政府說明年社福預算是史上最高,卻都補助在政府積欠的勞健保費上,甚至農委會明年度編列補助台北花博二億多元,卻大砍老農津貼預算高達十六億元,這是「哪門子的社會福利預算」。(記者朱沛雄攝) |
〔記者李宇欣、顏若瑾、王貝林/台北報導〕立法院民進黨團昨批評馬政府明年度社會福利預算,沒有用在弱勢族群上,而是大幅補貼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積欠的勞健保費等支出,馬竟還有臉吹噓社福預算「史上最高」,根本就是「吹很大,攏係假!」
號稱史上最高 多數沒用在弱勢
國民黨團邀請主計處、內政部官員出席記者會指出,馬政府四年社福支出較扁政府前四年多二八二七億元;內政部推動補助托育費用等社福支出,所有經費編列對全國國民一視同仁,沒有獨厚任何族群的問題。
民進黨團幹事長蔡煌瑯召開記者會痛批,明年增加三百八十八.八三億元的「社福預算」,其中用在「社會保險支出」就高達三百六十二.一一億元,但是這些錢都補助在:一、支應國保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不足;二、補充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三、補助直轄市勞健保欠費;四、勞健保政府負擔改由中央負擔;五、政府應負擔健保費,社福支出都被這些錢吃掉了。
民進黨立委葉宜津質疑,明年社福預算真正用在社會福利只有二十九億元補貼零到二歲育兒津貼,其餘都補助在政府積欠的勞健保費上,甚至農委會明年度編列補助台北花博兩億多元,卻大砍老農津貼預算十六.五三億元,且「社會救助支出」也被減少六.八四億元,這「到底是哪門子的社會福利預算」。
民進黨團指出,補助直轄市勞健保欠費一○五.五億元,主要是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時北市欠繳勞健保費,馬當總統後推動修法,讓地方政府不必再負擔勞健保費,直轄市欠費也由中央編預算補助。
其中勞保補助北市三十五.六六億元,補助高市十.○八億元;健保補助北市五十五.二三億元,補助高市四.四七億元,合計勞健保費共補助北市九十.八九億元,補助高市十四.五五億元。
台灣人命如草芥?/日本可關15年 台灣最重僅5年(自由時報 2011/12/30)
●台灣人命如草芥?/日本可關15年 台灣最重僅5年(自由時報 2011/12/3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dec/30/today-so1-2.htm
http://tw.news.yahoo.com/台灣人命如草芥-日本可關15年-台灣最重僅5年-202412633.html
柯媽媽應該是要促進這種法案才對。
這些人不知道在想什麼?
柯媽媽為了紀念兒子花八年時間抗爭推動"汽車強制責任險",法案通過的那一天她還自high到不行,
本來以為這樣的故事所推動的法案應該很厲害,結果竟然是這種幫保險公司賺錢的法案。
(註:有關柯媽媽的故事G一下非常多,就不浪費空間了。)
關鍵字 : 【新聞】, 【法律】, 【自由時報】,
本文Link : http://taiwanv.blogspot.com/2012/01/15-5-20111230.html
=====新聞原文錄自"自由時報 "=======
台灣人命如草芥?/日本可關15年 台灣最重僅5年
〔記者林嘉琪/台北報導〕日本政府於2001年提出刑法修正案,增訂「危險駕駛致死罪」,規定不當駕駛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日本要是開車撞死人,駕駛這輩子可說是完了,因為除了刑法伺候,光民事賠償金就讓當事人賠不完。
而國內開車撞死人(指無酒駕、肇逃) ,除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行政罰 ,刑法制裁的刑度偏低,像過失致人於死,最高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業務過失,最高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2002年,立委蔡同榮等人召開「遏止台灣交通亂象」公聽會指出,各地方法院2001年共受理1013件交通業務過失致死案,其中,判處無罪至2年徒刑以下的案件高達1001件,占98.8%,而且2年徒刑以下案件,若達成民事和解,沒前科者幾乎都可獲得緩刑。也就是說,開車撞死人而服刑,可說鳳毛麟角,因此仿效日本危險駕駛致死罪提案修法,不過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就被擋下,無疾而終。
對此,交通部陸政司長陳彥伯表示,國內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行政法層次,若對駕駛的規範層次要提高,須修法才能解決。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dec/30/today-so1-2.htm
http://tw.news.yahoo.com/台灣人命如草芥-日本可關15年-台灣最重僅5年-202412633.html
柯媽媽應該是要促進這種法案才對。
這些人不知道在想什麼?
柯媽媽為了紀念兒子花八年時間抗爭推動"汽車強制責任險",法案通過的那一天她還自high到不行,
本來以為這樣的故事所推動的法案應該很厲害,結果竟然是這種幫保險公司賺錢的法案。
(註:有關柯媽媽的故事G一下非常多,就不浪費空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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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命如草芥?/日本可關15年 台灣最重僅5年
〔記者林嘉琪/台北報導〕日本政府於2001年提出刑法修正案,增訂「危險駕駛致死罪」,規定不當駕駛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日本要是開車撞死人,駕駛這輩子可說是完了,因為除了刑法伺候,光民事賠償金就讓當事人賠不完。
而國內開車撞死人(指無酒駕、肇逃) ,除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行政罰 ,刑法制裁的刑度偏低,像過失致人於死,最高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業務過失,最高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2002年,立委蔡同榮等人召開「遏止台灣交通亂象」公聽會指出,各地方法院2001年共受理1013件交通業務過失致死案,其中,判處無罪至2年徒刑以下的案件高達1001件,占98.8%,而且2年徒刑以下案件,若達成民事和解,沒前科者幾乎都可獲得緩刑。也就是說,開車撞死人而服刑,可說鳳毛麟角,因此仿效日本危險駕駛致死罪提案修法,不過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就被擋下,無疾而終。
對此,交通部陸政司長陳彥伯表示,國內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行政法層次,若對駕駛的規範層次要提高,須修法才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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